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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例库答记者问几则随想

仝宗锦 法律门前 2023-12-28

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例库答记者问几则随想

仝宗锦

1.最高人民法院要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何去何从?大家都很关心,权威部门有关负责人愿意出来回应,肯定是好事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和裁判文书网的使用者,好些天了也没有正儿八经写些什么,各种原因。今早去送别江平校长,想着“法治天下”、“只向真理低头”等等字句,忽然又想随便写点感想了。

2.最高人民法院要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自然要牵涉到和从前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关系问题。所以第一个问题自然是要说为何要建设案例库,有关负责同志说了三个特点和优势:第一是“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精准检索”;第二是“规范报送,严格审核,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第三是“统筹规划,全面覆盖,回应司法需求”。接下来就提到了裁判文书网的三个不足和问题:第一是使用效果上,检索不便利,标准不统一,权威度不够;第二是权利保护问题;第三是安全风险问题。总结来看,让我们绕过各种修辞,其实二者归根结底的区别是,前者的有关案例是“选择性的”,而后者的有关案例是“全面的”。因其是选择性的,所以自然检索起来相对精准些,因其经过上级法院的筛选,所以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等等。

3.所以关键的问题大概就变成人民法院要不要全面而非选择性地上传有关裁判文书?正反的理由自然都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肯定也非无的放矢,但我首先想追问的是,党中央的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到的“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等等规定是否还需要遵守?有关政策和法律不管背后的合理性如何,在没有作废之前,总还是生效的吧?如果因为社会利益和实际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暂时搁置有关法律,是不是应该经过正式的法律修改程序?

4.当然,一个可能的出路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目前的做法并未违反有关法律和规定。毕竟,从权力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享有有关法律文本的解释权。但是,任何解释不应,大概也不能,事实上也很难完全脱离文本和逻辑。比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写得还是非常具体的,好像也不太方便寻找另外的解释路径,比方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各位领导,我们认真遵守这一条了吗?我们关于这一条还能有什么不遵守的解释路径?

5.当然,这个答记者问也回应了有关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公众可以查阅生效裁判文书。但是辩解理由是法律“并未要求生效文书必须在同一网络平台上集中公开。从全球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裁判文书也都仅在所在法院的官网上公布,许多国家的文书数据库还主要由商业公司在经营。”这个回应真是挺有意思,原来一直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现在没有公开了,举出比较法上的例子说其他国家不是在同一网络平台上公开,问题是:首先,不管黑猫白猫,你也得能抓老鼠啊,不管在哪里公开,你也得公开啊!我们现在作出裁判文书所在法院的官网上公开了么?不要等大家问这个问题的时候,你又要说,我们法院上下级又不是领导关系,下级法院公开不公开你不能赖最高法院。可我们不是小孩子吵架啊。其次,我们是个大国,各地法院财政状况包括网站建设运营能力不一样,法院之间上下级也存在着固有的行政化特征,所以由最高法院统一建设公布平台本来就是有效率的合理举措。第三,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文件规定了这个事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所以还是那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我们是不是要遵守法律,包括自己此前制定的司法文件?

6.答记者问还说,“公开与公布不能划等号”,还说“裁判文书经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就是在践行司法公开原则。有关领导啊,哪怕一个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也要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是诉讼参与人,获得诉讼文书的权利是其作为案内人理所应当的诉讼权利,并非基于司法公开原则而拿到这个判决书啊。事实上,关于司法公开原则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关于司法公开的几个规定就说得很清楚。

7.至于答记者问中提到的全面公开的几个问题,那也完全不能成为因噎废食的理由。首先,检索不便利可以改进啊,你不能用全面和数量庞大作为检索不便利的理由;其次,有关权利保护,实际上本来法律就规定了有些案件的文书可以不公开,而且败诉方或者失信人的有关信息公开本来就是其理应承担的责任和成本,也是建立规则和公信的题中应有之义。再次,安全风险问题也可以控制、防范和处理啊,我们是强力机关,因为商业机构过当使用就无计可施了么?

8.很多同行和学者已经深入阐述过这些问题,司法公开问题直接关系着司法公正问题,我为什么还要继续啰嗦这些,主要在于裁判文书网这个事情真是兹事体大,我甚至认为全面公布裁判文书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法制建设成就。为什么?

第一,它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其实是十六字方针,所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几十年来,我们基本上解决了立法上“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执法和司法上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尚需努力。裁判文书网因此就提供了一个核心功能,就是可以看到有关涉诉主体,不管是机关的还是个人的,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事情的时候究竟有没有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之前不少刑事判决书暴露出很多行贿人没有得到处理,某种行为此地和彼处的处理不尽一致,等等等等,所有这些情况都提醒我们的法制建设依然是未竟的事业。

第二,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事业。司法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是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都有义务接受人民监督。而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和成果之一。让人民群众看看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写得怎么样,有没有说理释法,有没有一碗水端平,这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好方式。

第三,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市场经济需要建立社会信用,需要市场主体之间互相了解,裁判文书网提供了一个了解交易对象信用状况的权威渠道,查询裁判文书网也是市场主体有效开展尽调的重要途径。

第四,它直接关系到对外开放事业。什么是法律?法律并不是,或者并不仅仅是,并不主要是法律文本上的那些文字,所谓law in book和law in action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美国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认为“法律就是法院将要作出何种判决的预测”。关于法律观点的这种“预测说”在欧美国家广为流行。客观的讲,通过裁判文书网,可以让世界各国了解我国法律、法制发展、法律运作的真实状况。如果将这些活生生的法律藏起来,的确也许会少暴露一些问题,但是给外界更大的可能是一切都又隐入暗处,不利于树立透明公开的营商法制环境。

第五,它关系到人民法院的权威地位。权力和权威是两回事。有权力并不当然意味着有权威。人民法院通过公布裁判文书,这是说理的过程,民主的过程,生产规则的过程,同时也是树立法院威信,增进法院权威的过程。这其中固然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暴露一些工作上的疏漏和缺陷,但是所有这些都是前进中的问题。与一个看上去完美不出错但是更为封闭的法院相比,人民群众显然更原意崇信和热爱一个透明公开、实事求是、敢于承认错误并且愿意改正的司法机关。事实上,十多年来,人民法院权威和地位的逐渐提高,与人民法院一直以来持续不断的加强司法公开建设,特别是全面公开裁判文书的努力是直接相关的。

9.想到江平先生的一生起伏和枯荣岁月,还是忍不住写了个灌水贴。以此怀念先生并向先生致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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